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昆明市公安局关于公布〈昆明市城市轨道交通禁止携带和限制携带物品目录〉的通告(修改征求意见稿)》 意见的公告
为保障轨道交通乘客生命财产安全和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秩序,加强和规范轨道交通安全检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昆明市消防条例》、《昆明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昆明市公安局对《昆明市公安局关于公布<昆明市城市轨道交通禁止携带和限制携带物品目录>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进行了修改完善,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社会各界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征求意见时间为2024年7月18日至8月20日,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联系电话:0871—65705110,电子邮箱:kmgdfj@sain.com。
附件:1.昆明市公安局关于公布《昆明市城市轨道交通禁止携带和限制携带物品目录》的通告(修改征求意见稿)
2.关于对《昆明市公安局关于公布〈昆明市城市轨道交通禁止携带和限制携带物品目录〉的通告(修改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昆明市公安局
2024年7月18日
附件1
昆明市公安局关于公布《昆明市城市轨道交通禁止携带和限制携带物品目录》的通告
(修改征求意见稿)
为了保障昆明市城市轨道交通乘客生命财产安全和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秩序,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轨道交通安全检查工作,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昆明市消防条例》、《昆明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昆明市公安局对《昆明市城市轨道交通禁止携带和限制携带物品目录》(见附件)进行了修改完善,现将《目录》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非法携带《目录》中“禁止携带物品目录”内的物品进入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对于携带《目录》中“限制携带物品目录”内的物品乘坐轨道交通的,不得超过限制携带的数量和规格。
二、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经营单位应当在轨道交通车站内通过多种方式在醒目位置公告《昆明市城市轨道交通禁止携带和限制携带物品目录》,履行告知义务,并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严格落实乘客运输安全检查责任,履行安全检查职责。
三、乘客有义务自觉接受并配合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经营单位的安全检查工作。对非法携带《目录》中涉及法律法规规定的违禁物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乘客,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携带《目录》禁止或限制的但不属于法律法规规定的物品的,乘客可以自弃该物品后进站乘车或者改乘其他交通工具;乘客拒不接受的,工作人员应当拒绝其进站乘车。对经劝阻无效、强行进站或者滞留现场扰乱秩序的人员,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经营单位应当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四、本通告自2024年×月×日起施行,原《昆明市公安局关于公布<昆明市城市轨道交通禁止携带和限制携带物品目录>的通告》(昆公规〔2019〕2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告。
昆明市城市轨道交通禁止携带和
限制携带物品目录
一、禁止携带物品
(一)枪支弹药类(含主要零部件)
1.军用枪:手枪、步枪、冲锋枪、机枪、防暴枪等以及各类配用子弹。
2.民用枪:气枪、猎枪、运动枪、麻醉注射枪等以及各类配用子弹。
3.其他枪支:样品枪、道具枪、发令枪、仿真枪、钢珠枪、自制枪、消防灭火枪、射钉枪等以及各类配用子弹。
4.弹药:炸弹、照明弹、燃烧弹、烟幕弹、信号弹、催泪弹、毒气弹、手雷、地雷、手榴弹等。
5.上述物品的样品、仿制品。
依法履行职责的军、警人员除外。
(二)易燃易爆物品类
1.易燃液体:汽油(包括甲醇汽油、乙醇汽油)、煤油、柴油、苯、酒精(乙醇)、酒精体积百分含量大于70%或者标志不清晰的酒类饮品、1,2-环氧丙烷、二硫化碳、甲醇、丙酮、乙醚、油漆、稀料(香蕉水、硝基漆等稀释剂)、松香油等易燃液体及其专用容器。
2.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氢气、甲烷、乙烷、环氧乙烷、二甲醚、丁烷、天然气、乙烯、氯乙烯、丙烯、乙炔(溶于介质的)、一氧化碳、液化石油气、氟利昂、氧气(供病人吸氧的袋装医用氧气除外)、水煤气等及其专用容器。充有气体的气球禁止携带。
3.遇湿易燃物品:金属钾、钠、锂、碳化钙(电石)、镁铝粉等。
4.自燃物品:黄磷(白磷)、硝化纤维(含胶片)、油纸及其制品等。
5.易燃固体:红磷、闪光粉、固体酒精、赛璐珞、发泡剂H、偶氮二异庚腈等。
6.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高锰酸钾(粉剂)、氯酸钾、过氧化钠、过氧化钾、过氧化铅、过醋酸、双氧水、氯酸钠、硝酸铵等。
(三)爆炸物品类
1.爆破器材: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震源弹、爆破剂及含有炸药的成品、半成品装置等。
2.烟火制品:礼花弹、烟花(含冷光烟花)、鞭炮、摔炮、拉炮、砸炮、擦炮等各类烟花爆竹,发令纸、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以及“钢丝棉烟花”等具有烟花效果的制品等。
3.上述物品的仿制品。
(四)管制器具及具有一定杀伤力的其他器具类
1.管制刀具:根据《管制刀具分类与安全要求》(GA 1334-2016),认定为管制刀具的专用刀具(匕首、刺刀、佩刀、三棱刮刀、猎刀、加长弹簧折叠刀等)、特殊厨用刀具(加长砍骨刀、加长西瓜刀、加长分刀、剔骨刀、屠宰刀、多用刀等)、开刃的武术与工艺礼品刀具(武术刀、剑等),以及其他管制刀具(超过GA/T 1335《日用刀具分类与安全要求》规定的尺寸规格限制要求的各种刀具)。
2.其他器具:警棍、军用或者警用匕首、催泪器、催泪枪、电击器、电击枪、防卫器、弩、弩箭等具有一定杀伤力的器具。
依法履行职责的军、警人员除外。
(五)腐蚀性物品类
盐酸、硫酸、硝酸、氢氧化钠、氢氧化钾、有液蓄电池(含氢氧化钾固体、注有酸液或碱液的)、汞(水银)等。
(六)传染病病原体及医疗废物类
传染病病原体、医疗废弃物、病原微生物等影响公共卫生安全的物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传染病病原体,《医疗废物分类目录》规定的医疗废物,《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中危害程度分类为第一类、第二类的病原微生物等影响公共卫生安全的物品。常见的如:流感病毒、肠道病毒、炭疽杆菌等。
(七)毒害性物品类
标注剧毒的危险化学品及其他化学品、明令禁止使用的农药等,《危险化学品目录》中标注为剧毒的危险化学品及其混合物,农业部公告(第199号)明令禁止使用的农药等。常见的如:氰化物、砒霜、硒粉、苯酚、氯、氨、异氰酸甲酯、硫酸二甲酯等高毒化学品以及灭鼠药、杀虫剂、除草剂等剧毒农药。
(八)放射性物品类
指含有放射性核素,并且其活度和比活度均高于国家规定豁免值的物品,详见《放射性物品分类和名录(试行)》
(九)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列车安全的物品类
1.以电能为驱动方式的代步交通工具(包括但不限于折叠电动车、电动滑板车、电动平衡车、电动独轮车等,但无障碍用途的电动轮椅除外);
2.可能干扰列车信号的强磁化物;
3.硫化氢及有强烈刺激性气味或者有恶臭等异味的物品;
4.不能判明性质但可能具有危险性的物品等。
(十)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持有、携带、运输的物品。
二、限制携带物品
(一)易造成严重伤害的民用生活生产工具类
1.包含但不限于金属、陶瓷等材质的裁纸刀、水果刀、餐刀、剪刀、工艺刀、工具刀等日用刀具;屠宰刀、雕刻刀、刨刀、铣刀等专业刀具,每人限量携带1把,且单品刀刃部分在10厘米及以上的禁止携带。
2.锤子、钢(铁)锉、锥子(尖锐物)、钻子、铁棍等金属利器、钝器等生产工具,每人限量携带不得超过3把(含),且单品全长25厘米及以上的禁止携带;自带动力的钻、锯、射钉枪等禁止携带。
3.不带有锋利边缘或者锐利尖端,由金属或其他材料制成的、强度足以造成人身严重伤害的器械,主要包括:棍棒(含伸缩棍、双节棍)、球棒、桌球杆、板球球拍、曲棍球杆、 高尔夫球杆、登山杖、滑雪杖、指节铜套(手钉)等,每人限量携带不得超过3根(含),且单品全长50厘米、直径6厘米及以上的禁止携带。
(二)含有易燃、易爆物质的生活用品类
1.标识完整清晰的锂电池或含有锂电池的器具(包括但不限于充电宝、电动工具、电动玩具等)每人限量携带需满足如下要求:
(1)单品额定能量小于或等于100Wh的限带5个;
(2)单品额定能量大于100Wh、小于等于160Wh的限带2个;
(如未直接标注额定能量Wh,则可以按照Wh=V×mAh/1000计算)。
单品额定能量大于160Wh或标识不清、不能确定能量值的锂电池禁止携带(含有锂电池无障碍用途的电动轮椅除外)。
2.饮用酒类:
(1)酒精度40度(含)以上的酒类:每人限量携带累计不得超过3000毫升,应当原包装密封完好、标识清晰,容量以物品出厂实际标识容量为准;
(2)酒精度40度(不含)以下的酒类:每人限量携带累计不得超过6000毫升,应当原包装密封完好、标识清晰,容量以物品出厂实际标识容量为准;
(3)散装酒:每人限量携带2千克(含容器质量),应当有桶、罐、瓶等能密封的容器装载(含已开启饮用过的瓶装、可封盖的剩余酒)。
3.含有易燃、易爆物质的生活用品类:
(1)卫生杀虫剂、空气清新剂、摩丝、发胶、染发剂、车用柏油清洗剂、化油器清洗剂等用自喷压力容器包装的, 每人限量携带单品容量不得超过750毫升或750克(含),累计容量不得超过1500毫升或1.5千克(含)。容量以物品出厂实际标识容量为准;
(2)花露水、香水、洗甲水、指甲油、光亮剂、衣领净等易燃液体,每人限量携带单品容量不得超过750毫升或750克(含),累计容量不得超过1500毫升或1.5千克(含)。容量以物品出厂实际标识容量为准。
4.打火机:每人限量携带累计不得超过2支(含)。
5.安全火柴:每人限量携带累计不得超过2盒(含)。
附件2
关于对《昆明市公安局关于公布〈昆明市城市轨道交通禁止携带和限制携带物品目录〉的通告(修改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一、基本情况
随着我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里程迅速增加、线网规模不断扩展,社会商品种类日益繁多,乘客携带可能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危险物品进站、乘车对轨道交通运营安全带来的隐患日趋增大,昆明市公安局2019年6月15日公布的《昆明市公安局关于公布<昆明市城市轨道交通禁止携带和限制携带物品目录>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设定的物品种类、规格等已不能完全适应维护我市城市轨道交通区域治安秩序与兼顾人民群众出行方便的新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昆明市消防条例》《昆明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参照《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发布<民航旅客禁止随身携带和托运物品目录>和<民航旅客限制随身携带或托运物品目录>的公告》《国家铁路局、公安部关于公布<铁路旅客禁止、限制携带和托运物品目录>的公告》《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关于公布<道路客运车辆禁止、限制携带和托运物品目录>的公告》等规定,昆明市公安局通过查阅资料、实地调研考察、向省公安厅相关总队、市公安局直属各部门及各县(市)区公安局(分局)、市级行政部门及县(市、区)人民政府征求意见,并收集参考了北京、青岛、济南等38个城市制定经验,形成了《通告》(修改征求意见稿)。
此外,本《通告》实施后,将按照《云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217号)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开展实施后评估工作。在整个执行过程中无专项经费支出。
二、主要内容
(一)以公共安全为目的,新增禁止携带“电动代步工具”相关内容
依据《昆明市消防条例》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在建筑内的疏散通道、楼梯间、安全出口等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车或者为电动车充电。”由于地铁站属于建筑内的公共区域,按规定不能停放电动车,且“电动代步工具”车体大部分为易燃材料,电池一旦起火,在地铁站及车厢狭窄封闭空间极易造成人员伤亡,安全隐患较大。经过调研,目前北京、武汉、广州、青岛、济南、成都等18个开通轨道交通的城市已对“电动代步工具”进入地铁站等相关区域作出禁止性规定。因此,本次修改我们在禁止携带物品的“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列车安全的物品类”中重点增加了“以电能为驱动方式的代步交通工具(包括但不限于折叠电动车、电动滑板车、电动平衡车、电动独轮车等,但无障碍用途的电动轮椅除外)”的内容。
(二)以便民利民为目标,提高移动充电设备额定能量上限
为适应人民群众对个人移动充电设备不断增长的需求,在兼顾轨道运营安全的前提下,本次修改较大幅度的提高了其额定能量上限,将原来“须随身携带,累计不得超过2个(含),且单个容量不超过20000mAh(含)”“标识完整、清晰,单品锂离子电池的额定能量值不得超过160WH”的内容修改为“标识完整清晰的锂电池或含有锂电池的器具(包括但不限于充电宝、电动工具、电动玩具等)需满足如下要求:(1)单品额定能量小于或等于100Wh的限带5个;(2)单品额定能量大于100Wh、小于等于160Wh的限带2个;(如未直接标注额定能量Wh,则可以按照Wh=V×mAh/1000计算)。单品额定能量大于160Wh或标识不清、不能确定能量值的锂电池禁止携带(含有锂电池无障碍用途的电动轮椅除外)”的内容。
(三)以统一标准为基础,细化可携带酒类的数量及规格
《目录》中饮用酒类数量未统一单位(瓶、千克)的情况,给实际执行带来了困难和问题,为了方便乘客了解乘坐地铁出行时可以携带酒的数量和规格,同时便于安检人员规范进行安全检查,将原内容量化为“(1)酒精度40度(含)以上的酒类:每人限量携带累计不得超过3000毫升,应当原包装密封完好、标识清晰,容量以物品出厂实际标识容量为准;(2)酒精度40度(不含)以下的酒类:每人限量携带累计不得超过6000毫升,应当原包装密封完好、标识清晰,容量以物品出厂实际标识容量为准;(3)散装酒:每人限量携带2千克(含容器质量),应当有桶、罐、瓶等能密封的容器装载(含已开启饮用过的瓶装、可封盖的剩余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