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公安局关于公开征求《昆明市公安局重大行政决策目录标准(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
为贯彻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云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217号)《昆明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标准(试行)》等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我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特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时间为2023年9月6日—9月14日。如有意见建议的,请于2023年9月14日前通过电子邮件、信函等形式将意见反馈到昆明公安局法制支队。
电子邮箱:kmflgw@163.com。
信函邮寄地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未名城A6地块南市警务营区法制支队
附件:昆明市公安局重大行政决策目录标准(试行)(征求意见稿)
昆明市公安局
2023年6月20日
附件:
昆明市公安局重大行政决策目录标准
(试行)(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规范昆明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云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217号)《昆明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目录标准(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昆明市公安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标准如下:
一、重大行政决策包括以下全局事项
(一)制定或修改改进公安管理、公安行政执法的重大政策和措施;
(二)制定或修改治安、户政、交通等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重大政策和措施;
(三)制定或修改其他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政策和措施。
二、下列事项不属于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一)政府立法决策;
(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
(三)信访事项决策;
(四)机关管理事项,包括人事管理、财务管理、后勤管理以及内部工作流程等事项;
(五)为执行上级决策部署出台的、没有作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更为不利的具体实施措施;
(六)涉及刑事执法的决策;
(七)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