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公规【2018】1号:关于对高污染排放机动车实施第二阶段交通限制通行措施的通告
登记编号:昆公规【2018】1号
昆明市公安局 | 公告 |
昆明市环境保护局 |
第 1 号
昆明市公安局、昆明市环境保护局联合制定的《关于对高污染排放机动车实施第二阶段交通限制通行措施的通告》已经昆明市公安局于2018年11月22日局长办公会研究通过,昆明市环境保护局于2018年11月5日局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昆明市公安局 昆明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11月29日
昆明市公安局 昆明市环境保护局
关于对高污染排放机动车实施第二阶段交通限制通行措施的通告
我市采取分阶段、分区域的方式,自2018年9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实施了高污染排放机动车第一阶段交通限制通行措施。为进一步改善全市空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昆明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经向社会广泛征求公众意见,并报请昆明市人民政府批准,决定自2019年1月1日开始,在我市实施高污染排放机动车第二阶段交通限制通行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限制通行车辆
(一)以汽油为燃料、未达国Ⅰ排放标准的机动车;
(二)以柴油为燃料、未达国Ⅲ排放标准的机动车。
二、限制通行时间
全天24小时限制通行。
三、限制通行区域
自2019年1月1日起,禁止以汽油为燃料、未达国Ⅰ排放标准的机动车和以柴油为燃料、未达国Ⅲ排放标准的机动车在昆明市行政区域范围内道路上行驶。
四、本通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2018年11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