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公安局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
昆明市公安局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
按照《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昆政发〔2015〕38号)要求,我局取消和调整了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经对《昆明市公安局行政权力清单行政权力公开》再次进行清理,现将相关修改内容予以公布。
附件:昆明市公安局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表
昆明市公安局
2015年10月9日
昆明市公安局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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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昆明市 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 护照》签发 |
非行政 许可审批 |
调整为行政许可项目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第四条:“普通护照由公安部出入境管理机构或者公安部委托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和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签发”,调整为行政许可项目,列入市级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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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昆明市 公安局 |
户口登记、审批 |
非行政 许可审批 |
取消 |
按照《国务院关于清理国务院部门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通知》(国发〔2014〕16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精简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云政发〔2014〕70号)的规定取消,不再作为市级行政审批项目。调整为管理服务事项,昆明市公安局按照工作职责加强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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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昆明市 公安局 |
城区或禁行区车辆 通行证核发 |
非行政 许可审批 |
取消 |
按照《国务院关于清理国务院部门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通知》(国发〔2014〕16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精简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云政发〔2014〕70号)的规定取消,不再作为市级行政审批项目。调整为管理服务事项,昆明市公安局按照工作职责加强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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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昆明市 公安局 |
机动车登记 |
非行政 许可审批 |
调整为行政许可项目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调整为行政许可项目,列入市级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