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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通知公告

政府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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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以下简称《生态环境法典》),进一步规范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执法行为,现就有关事项公示如下:

一、 根据《生态环境法典》第五十三条规定,自2026年8月15日起,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设立的20个县(市)区分局、开发(度假)区分局(详见附件“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各派出机构执法主体信息”),作为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的派出机构,在各自行政区域内以自己名义依法实施行政检查、查封、扣押、代履行和行政处罚,具体执法范围按照《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工作规定》执行。其中,开发(度假)分局(磨憨分局除外)以自己名义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查封、扣押权需按规定报市生态环境局审查同意后实施。

二、 2026年8月15日前,各县(市)区分局、开发(度假)区分局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名义办理、尚未结案的查封、扣押、代履行和行政处罚案件,仍按原执法主体名义继续办理至案件结案,加盖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专用章。2026年8月15日后立案的案件,各县(市)区分局、磨憨—磨丁合作分局均以自己名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不再使用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专用章;法律适用时间效力问题,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的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法释〔2026〕15号)执行。

三、 各派出机构行政执法主体信息及执法依据详见附件1、附件2。

附件:

附件1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各派出机构行政执法主体信息

附件2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及各派出机构行政执法依据登记表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8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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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