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昆明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负面清单(2026年修订版)》(以下简称《负面清单》),现就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为维护法制统一,推进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提升昆明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质效,依据《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34号)及昆明市备案审查实践,制定本《负面清单》。
二、主要内容
《负面清单》共包含5个方面24项内容,全面规范了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的各个环节:
(一)制定主体方面
除法律、法规规定外,行政机关的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机构,政府工作部门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不得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受委托行使行政执法权的组织不得以自身名义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
(二)制定依据方面
强调了制定文件必须有合法依据。不得制定与宪法、上位法规定相抵触、违背宪法原则和精神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无宪法、法律、法规、规章等依据,不得制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三)制定权限方面
严格限定了政府的权力边界。不得增加法律、法规规定之外的行政权力事项,不得减少、放弃、免除本单位法定职责;不得超越本机关法定职权,规定应当由上级机关、其他职能部门、非本行政区域管辖的事项。
(四)制定内容方面
明确了文件内容的禁止事项。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证明事项,不得增加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条件;不得违法制定含有排除或者限制公平竞争内容的政策措施。
(五)制定程序方面
规范了文件制定的程序要求。除特殊情形外,未经评估论证、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向社会公开发布程序,不得制发行政规范性文件;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10日,涉及经营者经济活动的不得少于30日。
三、其他说明
本文件自2026年4月21日起施行,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2024年8月29日印发的《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昆明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负面清单的通知》(昆政办笺〔2024〕2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