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教育体育局关于印发《昆明市青少年 运动员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教育体育局,经开区管委会社会事务局、阳宗海管委会社会事业局、磨憨-磨丁合作区管委会社会事务管理局,各市属高校、直属学校(幼儿园)单位:
为适应新时期我市竞技体育事业发展需要,进一步规范全市青少年体育竞赛运动员注册管理工作,推动青少年业余训练质量稳步提升,现印发《昆明市青少年运动员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昆明市青少年运动员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昆明市教育体育局
2023年12月29日
昆明市青少年运动员注册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新时期我市竞技体育事业发展需要,规范全市青少年体育竞赛运动员注册管理工作,提高青少年体育竞赛质量,确保全市青少年业余训练工作有序开展,促进全市青少年后备体育人才培养,根据《体育法》和《云南省省级体育竞赛青少年运动员注册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运动员,是指参加昆明市教育体育局主办的全市综合性运动会和青少年年度比赛,在我市就读且具有我市正式学籍,且年龄符合参赛项目竞赛规程规定的适龄运动员;代表昆明市或学籍在昆明市,参加云南省教育厅、云南省体育局主办的省级综合性运动会和青少年年度比赛,且年龄符合参赛项目竞赛规程规定的适龄运动员。
第三条 运动员注册工作本着公平、公开、公正、规范、合法、有序、自愿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 昆明市教育体育局负责市级青少年体育竞赛运动员注册的管理、监督和检查工作,负责做好我市运动员参加云南省省级体育竞赛青少年运动员注册的管理工作,负责完成昆明市青少年竞技体育管理信息系统的开发、数据录入和管理维护,对我市青少年运动员的注册和参赛数据实行跟踪管理。
第二章 市级注册办法
第五条 凡参加市级综合运动会和市级年度青少年单项体育比赛的适龄运动员(参赛年龄依据竞赛规程确定),均须按本办法进行报名审核、注册登记,录入昆明市青少年竞技体育信息管理系统,并同时在云南省青少年运动员注册管理平台中注册为昆明市运动员,方能参赛。未经注册的运动员不能代表任何单位或以个人身份参加市级各类青少年体育比赛。
第六条 注册要求
1.参赛运动员年龄必须符合市级综合运动会或市级年度青少年单项体育比赛竞赛规程的规定。
2.市级年度青少年单项体育比赛参赛运动员必须是在我市就读且具有我市正式学籍的适龄青少年。
3.四年一届的全市综合性运动会参赛运动员须是我市户籍;非昆明籍运动员,须在云南省青少年体育注册管理平台中注册为昆明市运动员。
第七条 注册程序
1.各参赛单位按照市级综合运动会或市级年度青少年单项体育比赛竞赛规程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做好参赛运动员报名参赛资料即注册基础资料的收集、预审、录入、报送等工作。
2.昆明市教育体育局负责按照相关规定对收到的报名参赛资料即注册基础资料进行审核,并录入昆明市青少年竞技体育管理信息系统。
3.各单位必须按照市级综合运动会或市级年度青少年单项体育比赛竞赛规程规定的时间报送运动员参赛资料即注册基础资料,并按竞赛规程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接受现场注册资格审查。
4.运动员在首次注册和年度比赛资格审查时必须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学籍证明材料进行电子认证,首次注册需现场进行生物比对。
第八条运动员年满19周岁,其注册资格自动取消。
第九条四年一届的市级综合性运动会中,运动员代表单位按其报名参赛时就读学校所在县(市)区确定,如与其首次注册单位不同,金牌计算方法依据当届市级综合性运动会竞赛总则相关规定确定。
第三章 省级注册要求
第十条 凡参加省级综合性运动会或省级年度青少年单项体育比赛的我市适龄运动员(参赛年龄依据竞赛规程确定),需在我市规定的时间、地点,按照云南省省级体育竞赛青少年运动员注册要求完成运动员注册。
第十一条凡学籍在昆明市的运动员要注册到昆明以外其他州市,或已在云南省青少年运动员注册管理平台中注册为昆明市的运动员要将注册资格转到昆明以外其他州市,必须经本人和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籍所在学校及所属县区教育体育局同意后,报昆明市教育体育局审批同意,方能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 未经昆明市教育体育局同意,擅自注册或转注册到昆明市以外其他州市的昆明学籍运动员(以首次注册或转注册时学籍所在地为准),或已在云南省青少年运动员注册管理平台中注册为昆明市的运动员擅自将注册资格转到昆明以外其他州市,则该运动员不得享受针对昆明市运动员制定的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的保障政策,且昆明市有权拒绝将其运动员注册资格转入昆明市或重新注册到昆明市。若因达到昆明市队选拔标准,确需转入或重新注册到昆明市的,应由相关项目的昆明市队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市级训练单位同意,报昆明市教育体育局审批后按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 昆明市以外其他州市运动员欲将注册资格转入昆明市,若其办理注册时学籍不在昆明市,则必须由本人和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原注册州市教育体育局同意,昆明市教育体育局安排相关项目教练团队考核通过,方可由昆明市教育体育局向云南省体育局申请办理转入。组织考核时昆明市教育体育局指派纪检工作人员对考核过程进行全程监督。
第四章 裁决
第十四条 运动员在注册、年度比赛资格审查过程中发生争议问题或出现违规行为,任何单位或个人均可以正式书面形式向各单项比赛竞赛委员会或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或进行举报。
第十五条 各单项比赛竞赛委员会或仲裁委员会须在接到申诉或举报后,在该单项全部比赛结束前做出裁决。
第十六条 任何一方当事人对各单项比赛竞赛委员会或仲裁委员会做出的裁决或处罚有异议时,可在裁决公布之日起15日内,向昆明市教育体育局提出书面复议申请,昆明市教育体育局须在收到复议申请30个工作日内做出裁决。
第十七条 昆明市教育体育局做出的裁决即为最终裁决。
第五章 处罚
第十八条 各单位参加市级年度青少年单项体育比赛,不按竞赛规程规定时限和要求报送运动员参赛资料和注册资料的,取消该单位比赛资格。
第十九条 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将取消当事运动员所获个人成绩和团体成绩,给予相关责任人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运动员所代表学校、俱乐部、体育单项协会或县(市)区进行通报批评,给予当事运动员、教练员禁赛1至4年处罚:
1.运动员注册、年度比赛资格审查过程中,注册单位提交的相关材料,出现假证件、假户籍、假学籍、虚假年龄、冒名顶替等行为的。
2.运动员未按照市级综合运动会和市级年度青少年单项体育比赛竞赛规程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接受现场注册和资格审查的。
3.经兴奋剂检测部门确认出现兴奋剂违规行为的。
4.其他违反赛风赛纪的行为,情节严重的。
第二十条 触犯刑法的运动员,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注册资格自动取消。
第二十一条 未经昆明市教育体育局同意,擅自注册或转注册到昆明市以外其他州市的昆明学籍运动员(以首次注册或转注册时学籍所在地为准),或已在云南省青少年运动员注册管理平台中注册为昆明市的运动员擅自将注册资格转注到昆明以外其他州市,对当事运动员教练给予禁赛1至4年处罚,情节严重的对当事运动员所在学校进行通报批评;若当事运动员为昆明市内俱乐部或体育单项协会输送到昆明市以外其他州市,则对当事俱乐部或体育单项协会给予禁赛4年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昆明市教育体育局对昆明市运动员注册、审查、管理不收取费用,工作经费由市级竞赛经费予以保障。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试行)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昆明市青少年运动员注册管理办法》(昆文广体通[2013]157号)废止。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试行)由昆明市教育体育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