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减轻中小学教师负担进一步营造教育教学良好环境的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减轻中小学教师负担进一步营造教育教学良好环境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云厅字〔2020〕1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遵循教育教学规律,聚焦教师立德树人、教书育人主责主业,大幅精简文件和会议,严格清理规范与中小学教育教学无关事项,形成合力,切实减轻中小学(含普通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专门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负担,为教师安心、静心、舒心从教创造良好环境。
二、工作措施
(一)依法依规开展督查检查评比考核。市级各部门需要在下一年度开展涉及中小学校和教师的督查检查评比考核事项,应当向市教育部门提出实施申请,明确实施时间、范围、次数、要求等,未经审批不得开展。
(二)清理精简现有督查检查评比考核事项。由市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秘书组(市教育体育局)牵头落实,依程序完成市本级自行设置的涉及中小学校和教师的督查检查评比考核事项的集中清理,清理后保留的事项实行清单管理。
(三)教育督导机构归口实施。市级教育督导检查、教育专业评估事项,由市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市教育体育局)归口管理,同类事项可合并进行。
(四)规范部署扶贫任务。市教育、扶贫部门要严格按照党中央、省委、市委有关要求,引导广大中小学教师立足教育教学岗位,通过传播知识技能、落实贫困学生资助政策、做好控辍保学的方式支持教育扶贫工作,不得安排中小学教师驻村扶贫。
(五)整合校园安全工作。市级统一开展涉及中小学校和教师的防灾减灾、消防安全、交通安全、教学设施设备安全、食品安全、卫生防疫等校园安全宣传、教育、督促、整改工作,由市校安委办公室(市教育体育局)对接各有关部门统筹安排、合并进行,并向各中小学发布工作计划。
(六)科学安排各类教育宣传活动。市级各部门面向中小学生开展的教育宣传活动,应当每年向市教育部门提出工作计划,明确活动对象、活动程序、工作要求、保障条件、开展次数、评价指标等,由市教育部门进行专业评估后确定是否进校园开展实施,并向各中小学发布工作计划。
(七)从严规范借用中小学教师行为。严格落实《云南省严格控制县级以上机关事业单位借调工作人员规定》(云厅字〔2020〕10号),严格限制和规范有关部门对中小学教师的抽调借用。在不影响正常教育教学情况下,确需抽调借用中小学教师参与贯彻落实党和国家重大决策部署任务的,应当经县级以上教育部门同意,报同级党委审批备案,抽调借用期限不得超过半年。
三、工作要求
(八)加强组织领导。市级层面减轻中小学教师负担进一步营造教育教学良好环境的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市级层面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专项工作机制统筹协调推进,市教育部门严格按程序落实好审批和报备制度。各县(市)区要把减轻中小学教师负担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参照市级做法,切实做好本地区、本层级的统筹协调和具体实施工作,充分考虑区域、城乡、学段等不同特点,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推进。
(九)压实工作责任。各级教育部门要把握好政策界限,把减轻中小学教师负担的统筹、协调、审核任务落到实处,要指导各中小学校合理安排教师工作量,引导广大中小学教师在减负后把更多的时间和精力,用于关爱学生、思考和实践教育教学改革、上好每一堂课,关注每一个学生的全面发展和健康成长,特别是农村留守儿童、女童、进城务工人员子女、特殊教育学生的全面发展和健康成长。各责任部门要高度重视,转变管理和服务方式,共同营造良好的教育教学环境。
(十)强化督促落实。各级党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统筹协调,做好宣传引导,督促落实。各级教育督导部门要把减轻中小学教师负担工作作为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坚持定期督导与长期监管相结合,将结果作为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有关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奖惩任免的重要参考,对执行不力,落实不到位的要严肃问责。
未尽事宜,严格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减轻中小学教师负担进一步营造教育教学良好环境的若干意见》(厅字〔2019〕54号)和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减轻中小学教师负担进一步营造教育教学良好环境的实施意见》(云厅字〔2020〕10号)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