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首单知识产权证券化项目奖补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旨在完善昆明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推进昆明市知识产权证券化工作。
一、 出台《实施细则》的必要性和意义
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做好2020年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工作的通知》,昆明市获批第四批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重点城市,完成一单知识产权证券化是服务体系建设重要任务。知识产权证券化是一种金融创新模式,以知识产权未来的价值或现金流为基础资产,在资本市场发行资产支持证券进行融资,为企业提供更多的资金支持。通过扩宽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以及盘活知识产权无形资产,推动知识产权与金融的良性互动,提升企业的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知识产权证券化对机构多层次的金融市场发展普及自主知识产权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 《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共14条,分别从知识产权证券化资金出处、概念、主体、额度、奖补流程、实施单位、奖补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等做出界定。
三、《实施细则》名词解释
1、 知识产权证券化: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将其拥有的知识产权或基于知识产权形成的债权、收益权(包括但不限于采用交易、融资租赁、许可、质押、保理等方式构建的债权、收益权)作为基础资产,通过担保或差额支付等方式进行增信后,在交易所市场或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可流通的资产支持证券或资产支持票据,以实现融资的金融行为。
2、 发行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的单位:是指完成昆明市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发行工作并实际承担有关计划管理、信托、承销、知识产权评估、法律顾问、信用评级等费用的主导单位。
3、 首单:是指发行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的单位已实际完成昆明市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发行、募集资金已实际到位,并且与昆明市内其他家已成功发行昆明市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的发起单位(若有)相比,其募集资金到位时间按照公历日期时序排在最前。
4、 融资额度:是指底层企业在该项目中的融资金额合计数或核心企业融资金额合计数。
一表读懂细则内容
知识产权证券化 |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将其拥有的知识产权或基于知识产权形成的债权、收益权(包括但不限于采用交易、融资租赁、许可、质押、保理等方式构建的债权、收益权)作为基础资产,通过担保或差额支付等方式进行增信后,在交易所市场或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可流通的资产支持证券或资产支持票据,以实现融资的金融行为。 |
发行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的单位 | 完成昆明市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发行工作并实际承担有关计划管理、信托、承销、知识产权评估、法律顾问、信用评级等费用的主导单位。 |
首单 | 发行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的单位已实际完成昆明市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发行、募集资金已实际到位,并且与昆明市内其他家已成功发行昆明市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的发起单位(若有)相比,其募集资金到位时间按照公历日期时序排在最前。 |
融资额度 | 底层企业在该项目中的融资金额合计数或核心企业融资金额合计数 |
奖补资金额度 | 300万元 |
奖补资金来源 | 昆明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中央专项资金中的知识产权证券化支持资金 |
奖补流程管理单位 | 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昆明市知识产权局) |
申请奖补符合条件 | 发行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所募集资金的用资单位限定为在昆明市所辖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企业,其他参与机构均不限定登记注册区域。 |
申请奖补的首单知识产权证券化项目的融资额度应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 | |
奖补申请需提交材料 | 昆明市首单知识产权证券化项目奖补申请书 |
申请单位营业执照及重要资质类证书复印件 | |
金融监管机构颁发的金融许可证、营业许可证或业务许可证等批复文件复印件(非金融机构无需提供) | |
央行、交易所、交易商协会等金融主管部门批准发行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的相关批复等证明材料复印件 | |
提交金融主管部门的知识产权证券化计划说明书或募集说明书、知识产权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评级报告等复印件 | |
知识产权证券化募集资金的到账凭证(如银行回单或账户流水或会计师验资文件等证明材料) | |
其他知识产权证券化发行过程中的相关业务材料 |
相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