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昆市监规〔2024〕1号),以下简称《决定》已印发,现将情况说明如下:
一、文件废止依据说明
按照《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12号)、《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资格确认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和《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昆政办〔2018〕127号)等有关要求,我局严格依据市场监管领域上位法和上级文件制定、修改、废止等情况,及时对本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
(一)废止《昆明市洗染业管理暂行办法》(昆府规登准〔2007〕2号)依据
该规范性文件自2007年3月15日起施行。由原昆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原昆明市卫生局、原昆明市环境保护局、昆明市消费者协会联合发文(文件文号:昆工商联〔2007〕4号,备案文号:昆府规登准〔2007〕2号)。2007年5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5号令《洗染业管理办法》颁布,并于2007年7月1日起施行。《洗染业管理办法》相较于《昆明市洗染业管理暂行办法》,增加了开设、新建、改建洗衣店的具体要求、对洗衣店使用洗涤用品、污染物排放、人员培训、制度管理等多方面进行相应规定以及对经营者违反相应规定作出具体处罚规定等。故《昆明市洗染业管理暂行办法》条款范围涵盖不全,制定已滞后于《洗染业管理办法》。此外,该规范性文件冠以“暂行”,已到3年有效期。2019年机构改革,原昆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等部门合并成立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洗染业经营企业的管理,已按照《洗染业管理办法》(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2007年第5号)执行,经评估,该规范性文件无需继续实施,予以废止。
(二)废止《昆明市电动自行车修理更换退货责任实施办法》依据
该规范性文件自2006年6月30日起施行,由原昆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原昆明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昆明市消费者协会联合发文(文件文号:昆工商联〔2006〕16号)。2012年12月11日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82号《云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施行,以及2019年3月14日印发的《市场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实施监督的意见》(国市监标创〔2019〕53号)对电动自行车监管明确了新的规定。其中,《昆明市电动自行车修理更换退货责任实施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电动自行车系指以蓄电池为辅助能源,具有两个车轮,能实现人力骑行、电动或助动功能的特种自行车。”认定的电动车的范围与《云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的生产、销售、登记、道路通行等有关活动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蓄电池为能源的电动机作为动力装置驱动,并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的非机动车。超过前款规定的国家标准但不符合电动轻便摩托车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即超标电动自行车,适用本规定。”中认定的电动车范围存在冲突,且强制性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于2018年5月15日发布,故《昆明市电动自行车修理更换退货责任实施办法》(昆工商联〔2006〕16号),该规范性文件条款制定已滞后于2012年12月11日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82号《云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以及2019年3月14日印发的《市场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实施监督的意见》(国市监标创〔2019〕53号)等相关规定。综上所述,予以废止该规范性文件。
(三)废止《昆明市鞋类、服装类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昆府规登准〔2007〕19号)依据
该规范性文件自2007年12月17日施行,由原昆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昆明市消费者协会联合发文(文件文号:昆工商联〔2007〕32号,备案文号:昆府规登准〔2007〕19号)。其中,针对商品退货更换修理以及损害赔偿,《昆明市鞋类、服装类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七条规定:“鞋类、服装类商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出现本规定第六条所列质量问题之一的,消费者可选择退货、更换或者修理。退货时,销售者应当按发票或其它有效购货凭证价格一次性退清货款。”但2018年12月29日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条以及2014年3月15日修正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均对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救济途径以及责任承担方式作出了明确规定,《昆明市鞋类、服装类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已滞后于相关法律。综上所述,予以废止该规范性文件。
二、文件废止程序说明
上述3件行政规范性文件严格按照《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12号)等有关规定,一是在2023年11月13日分别致函市卫健委和市生态环境局征求意见,两部门均无意见。二是在2023年11月13日向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派出分局,市级机关各处室,各相关事业单位征求意见,盘龙局、嵩明局、质量发展处反馈无意见,其余部门未反馈视为无意见。三是在2023年11月27日—12月8日期间,通过局官网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未收到有关意见建议。四是按照相关程序我局于2023年12月8日召开了专家论证会,市消协办、市投诉举报中心、食品协调处(市局公职律师)、消建处、反执处、综合规划处(市局公职律师)、法规处、空港分局(市局公职律师)、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的专家出席了会议,会后收到的专家意见表反馈均同意废止,其中凌云律师事务所单独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也同意废止。五是3件规范性文件均由消协办牵头,严格履行审查程序,分别开展规范性文件废止的“公平竞争”审查,无相关限制、排除竞争等情形。六是经昆明市市场监管局党组会议研究审议通过,决定废止上述3件行政规范性文件。
三、文件废止日期
自2024年1月9日起,《昆明市洗染业管理暂行办法》《昆明市电动自行车修理更换退货责任实施办法》《昆明市鞋类、服装类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全部废止。
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