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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公示公告

关于印发《昆明市公安局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2022/07/07 1.7w 阅读 524 点赞

关于印发《昆明市公安局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7-07 1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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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禁毒、网安、刑侦支队,出入境管理局,各县(市、区)公安局(分局):

根据《云南省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办法》(云政办规〔2019〕5号)、《昆明市进一步推进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方案》(昆政办笺〔2019〕224号)的有关规定,为使我局“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有序开展,各项抽查工作落实到位,制定《昆明市公安局“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实施细则(试行)》。请各相关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联系人及电话:姜泽 13888158828)

2020年11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昆明市公安局“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

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创新市场监管方式,规范市场执法行为,保障检查对象合法权益,营造公平竞争发展环境,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根据《云南省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办法》(云政办规〔2019〕5号)、《昆明市进一步推进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方案》(昆政办笺〔2019〕224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局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是指昆明市公安局根据抽查计划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依据昆明市公安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对检查对象进行检查,并公开检查结果的监督检查活动。

第三条 “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应当坚持全面覆盖、依法实施、规范透明、注重实效的原则,确保抽查工作依法有序开展,全面覆盖。将“双随机、一公开”作为监管的基本手段,除特殊重点领域外,原则上所有行政检查都应通过双随机方式进行。坚持依法实施。随机抽查应当严格依法进行,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一律不得擅自开展。坚持规范透明。严格依法依规开展抽查,确保检查程序规范,检查过程公正、透明。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抽查计划、抽查事项、抽查结果都要及时、准确、规范向社会公开。坚持注重实效。严格制度设计,注重协同配合,突出问题导向、分类监管,避免重复执法,减轻企业负担,降低行政执法成本,提高执法效能。

第二章 抽取实施

第四条 随机抽查分为不定向抽查和定向抽查。不定向抽查是指对抽取对象不设定条件,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被检查对象,并对其实施的监督检查。定向抽查是指根据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部门检查的要求、消费者投诉集中的行业、社会关注的热点、焦点、大数据分析的风险点等情况,按照所属行业、地理区域等特定条件,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对其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 在具体实施抽查前,应将抽查方案向社会公开。抽查检查对象名单,应当按照抽查比例等条件从检查对象名录库中随机抽取,并从本级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匹配执法检查人员。应综合考虑所辖区域地理环境、人员配备、业务专长、保障水平等客观因素,因地制宜确定随机选派方式。随机抽取的执法人员无法独立完成抽查事项的,由执法检查人员所在部门选派专业人员协助指导完成抽查检查工作。

被随机选派的执法检查人员与被检查的检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当按照回避原则予以调整。

第三章 检查程序

第六条 实施检查时,应当严格依照抽查事项清单进行。执法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执法证件。

第七条 开展抽查时,可以依法采取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等方式。上级部门可以委托下级部门实施检查。检查中可以根据需要委托检验检测认证机构、等第三方机构开展专业服务;依法利用其他政府部门作出的检查核查结果、专业机构作出的专业结论或人民法院的生效文书。对特定领域的抽查,还可吸收检测机构、等参与,通过提供专家咨询意见等方式辅助工作,满足专业性抽查的需要。

第八条 执法检查人员对检查对象实地检查时,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九条 执法检查人员对检查对象检查结束后,应当及时填写实地检查记录表等表格。实地检查记录表应当由检查对象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确认。无法取得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注明原因,必要时可以邀请有关人员做见证记录。执法检查人员应根据实际情况中可能存在的执法风险,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现场检查情况。探索通过手机APP、执法记录设备等,实现监管数据可保留,监管痕迹可查询,最大限度提高监管执法效率、降低执法风险、增强执法公正性。

第十条 执法检查人员对检查对象实施检查时,应当切实履行法定监管职责,不得妨碍检查对象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检查对象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费用。对抽查工作中失职渎职和违纪的,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第四章 抽查结果处理

第十一条 按照“谁管辖、谁负责”的原则,对随机抽查中发现的问题实施后续监管,防止监管脱节。做好抽查检查与后续监管工作的衔接,建立健全昆明市公安局内部的问题线索移送机制,将发现的违法线索及时交由相关业务职责的机构处理。抽查检查中发现检查对象存在应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情形的,不得用责令改正、行政指导代替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发现违法行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坚决立案查处,维护双随机抽查的严肃性。应予立案查处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属于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应当依法移送其他具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二条 执法检查人员在抽查中检查对象有下列不予配合情形的,应当将检查对象名称以及不予配合检查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云南)予以公示。

(一)拒绝检查人员或者其委托的专业机构进入被检查场所的;

(二)拒绝向检查人员或者其委托的专业机构提供相关材料的;

(三)不如实或者不按要求提供情况或者相关材料的;

(四)其他阻挠、妨碍检查工作的行为,致使检查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的。

第十三条 执法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结果录入协同监管平台(云南),抽查检查结果信息包括未发现问题、未按规定公示应当公示的信息、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不配合检查情节严重、未发现开展本次抽查涉及的经营活动、发现问题待后续处理等8类。执法检查人员应在抽查检查完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谁检查、谁录入”的原则,履行审批程序后,将抽查检查结果录入并归集到检查对象名下,通过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已实施检查但未进行公示的,视为未完成抽查检查。抽查检查结果的公示只针对检查行为本身,后续对检查对象作出的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行政处罚等监管执法结果信息应按照规定的程序作出处理后另行依法向社会公示。

第五章 抽查结果运用

第十四条 昆明市公安局将随机抽查结果纳入检查对象信用记录,对根据抽查结果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检查对象,严格依法落实联合惩戒。

第十五条 建立健全跨部门联动响应机制。对在抽查中发现违法行为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立案查处的检查对象,及时将其信息推送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云南),供相关部门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经营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工作中,作为重要考量因素,依法予以限制或禁入,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对未履行、不当履行、违法履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职责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坚持“尽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问责”原则,执法检查人员应当严格依据抽查事项清单和相关工作制度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检查对象未被抽到或抽到时未查出问题,只要执法检查人员不存在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情形的,免予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八条 执法检查人员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未按要求进行抽查检查,造成不良后果的;未依法及时公示抽查检查结果,造成不良后果的;对抽查检查中发现的涉嫌犯罪案件,未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的;不执行或者拖延执行抽查任务的;其他依法依规应当追究责任的。

第十九条 执法检查人员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相关市场主体出现问题的,可以免除行政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抽查工作计划安排,已履行抽查检查职责的;因现有专业技术手段限制不能发现所存在问题的;检查对象发生事故,性质上与执法检查人员的抽查检查不存在因果关系的;因被委托进行检查的专业机构出具虚假报告等,导致错误判定或者处理的;其他依法依规不应当追究责任的。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