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公安局关于开展打击整治盗窃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的通告
发布时间:2011-04-01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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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严厉打击整治民生违法犯罪,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创造更加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昆明市公安局决定自2011年4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为期三个月的打击整治民生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旧货流通管理办法(试行)》、《云南省废旧金属收购治安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通告如下:
一、全市公安机关将全警动员、全力以赴,组织专项行动严厉打击当前危害社会治安严重,影响群众安全感的以下违法犯罪行为:
(一)民生电动自行车、机动车;
(二)入室民生;
(三)在商场、集贸市场、车站、长途客运站等群众聚集的公共场所,以及在公共交通工具上进行扒窃的;
(四)包庇、教唆民生违法犯罪嫌疑人,帮助民生违法犯罪嫌疑人逃避打击处理的;
(五)以组织、强迫、指使、操纵、引诱等手段,结伙进行民生违法犯罪活动的;
(六)明知是民生违法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
公安机关将重点打击现行犯罪、团伙犯罪和包庇、教唆犯罪。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法予以治安处罚;对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的,依法予以劳动教养。
二、公安机关将会同工商、税务、城管等部门,对易发生收销赃活动的旧货交易市场,通讯器材交易市场、机动车、电动自行车销售维修单位和个人、典当交易场所、城中村、街边流动旧货收购摊点等区域、部位和场所进行滚动清查整治。对清查整治中发现的被盗车辆、物品,所有权属明确的及时发还;对权属不明的,公安机关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三、设立旧货市场、旧货企业和经营旧货交易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法经工商、税务等部门批准。旧货经营者应当对收购和受他人委托代销、寄卖的旧货进行查验,并按规定详细记录旧货基本特征、来源和去向。对非法从事旧货交易和不按规定登记查验旧货信息的经营者,公安机关将会同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四、公安机关希望全市人民群众及社会各界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工作,积极检举揭发民生以及收购、窝藏、转移或者代为销售被盗车辆和物品的违法犯罪线索。对检举揭发犯罪行为或提供有关线索、证据指证违法犯罪行为的有功人员,公安机关将按照刑事犯罪线索举报奖励办法给予奖励,并保护其合法权益。
五、公安机关正告那些执迷不悟、心存侥幸的违法犯罪人员立即停止作案,尽快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交代罪行,争取宽大处理。对顶风作案、为害社会的不法人员,公安机关将依法严厉打击。
公安机关重申:民生违法犯罪嫌疑人或者明知是违法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收购、窝藏、转移、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人,在本通告公布之日起一个月内主动到公安机关说明情况、上缴赃物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罚;否则,一经查获将依法严惩不贷。
六、公民举报民生违法犯罪行为的方式:
举报电话:拨打3015198或者110报警电话。
举报信箱:昆明市公安局刑事犯罪侦查支队
特此通告
昆明市公安局
2011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