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前,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了《昆明市场监管推行容错纠错柔性执法“五张清单”》(昆市监发〔2021〕86号)(以下简称“五张清单”),后结合实际对清单进行修订,于近日发布了行政执法包容审慎监管“减免责清单”,为方便社会公众更好了解文件制定的有关情况及内容,现作如下解读:
一、出台的背景依据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深入贯彻《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云南省优化营商环境办法》《昆明市2021年全面优化提升营商环境行动方案》《昆明市推行容错纠错柔性执法“五张清单”优化提升营商环境工作方案》等有关要求,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更大的激发市场活力,增强发展的内生动力,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编制了“五张清单”,对轻微违法的市场主体推广说服教育、劝诫劝导的执法措施,营造有温度、有力度的“软 硬”“柔 刚”“宽 严”的监管机制,“五张清单”的建立主要是统一执法尺度和标准,严禁不作为、乱作为,既要避免过度性、重复性执法,又要杜绝选择性、任意性执法,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营造公平正义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二、主要内容及制定依据
按照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权责清单、行政自由裁量权基准编制行政执法包容审慎监管“减免责清单”,其中不予行政处罚事项49项、从轻行政处罚事项12项、减轻行政处罚事项13项、从重行政处罚事项9项、免予行政强制事项2项。“五张清单”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坚持“处罚 教育”“教育 强制”的原则制定,明确规范适用程序、规范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具体执法行为,纠正处罚畸轻畸重等不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对于轻微违法行为和从轻、减轻的一般违法行为,力求通过实施政策辅导、警示告诫、规劝提醒、走访约谈、行政指导、行政建议等柔性措施,在法定权限范围内给予市场主体容错纠错空间,帮助和促使市场主体自觉纠正违法行为,促进市场主体依法依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营造公平正义的法治营商环境。特别是在疫情防控期间,最大限度减少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为企业复工复产复营提供更加稳定、透明、公正、宽容的制度环境。
三、内容解读
行政执法包容审慎监管“减免责清单”涉及质量监管、医疗器械、食品经营、药品经营、化妆品经营、不正当竞争、合同违法、价格违法等8个市场监管行政执法领域的54项事项。
(一)可免予行政处罚事项49项。例如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食品安全方面,例如食品经营者履行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等。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等方面,例如未经批准进口少量境外已合法上市的药品,情节较轻的,可以免予处罚;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因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造成上市医疗器械存在缺陷,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化妆品经营者履行了规定的进货查验记录等义务,有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化妆品是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收缴其经营的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可以免除行政处罚。特种设备方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已自行改正或者在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可以免除行政处罚等。
(二)从轻行政处罚事项12项。例如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应当从轻行政处罚;销售禁止销售的产品,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从轻处罚;食品生产经营者主动采取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不安全食品措施,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依法从轻处等。
(三)减轻行政处罚事项13项。例如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行政处罚;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从事不正当竞争,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等法定情形的,依法减轻行政处罚;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因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造成上市医疗器械存在缺陷,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但该企业已经采取召回措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减轻处罚等。
(四)从重行政处罚事项9项。例如以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冒充其他药品,或者以其他药品冒充上述药品;生产、销售假药、劣药,造成人身伤害后果的;被检查单位因违法行为应当受到行政处罚,且具有拒绝、逃避监督检查或者伪造、销毁、隐匿有关证据材料等情形;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婴幼儿奶粉;价格违法行为严重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等多种情形,都将依法依规从重行政处罚等。
(五)免予行政强制事项2项。例如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等。
四、适用范围
行政执法包容审慎监管“减免责清单”实行清单化管理,动态化调整,适用于昆明市市场监管领域行政执法。同时,“五张清单”严守安全底线,排除了可能涉及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事项,如发生涉及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违法行为,将按照“四个最严”要求依法严管。如果发生“五张清单”中的违法行为,要及时改正,及时采取措施尽量减少或消除危害后果。
五、实施时间
自印发之日(2021年11月25日)起施行。清单将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修订进行修改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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