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制定背景及过程
2022年4月,生态环境部14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的通知》(环法规〔2022〕31号)(以下简称“管理规定”)。2024年3月,云南省生态环境厅14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印发〈云南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办法〉的通知》(云环发〔2024〕2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为贯彻落实《管理规定》《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我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按照市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2024年度工作要点及市政府工作要求,市生态环境局牵头起草了《昆明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起草过程中,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外公开征求意见,组织专家论证,通过书面及会议形式征求了13家市级部门及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意见、建议,并报经市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 文本主要内容
《细则》共9章46条。第一章为总则,明确了制定目的和依据、指导思想和目标、赔偿范围、赔偿权利人及其工作职责、赔偿义务人及其赔偿责任、赔付方式等规定。第二章为任务分工,明确了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全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以及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市级有关部门工作职责。第三章至第六章围绕线索筛查及移送、损害调查、磋商与诉讼、生态修复四个方面,从线索筛查渠道、线索上报、移送、索赔启动、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磋商程序、司法确认、赔偿诉讼、环境修复及效果评估等重要环节,明确了损害赔偿案件办理工作流程。第七章为责任衔接,明确了鼓励惩戒情节、行政执法与损害赔偿衔接、司法信息共享、检察公益诉讼衔接等工作衔接机制。第八章为保障机制,对鉴定评估机构建设、资金管理、资金保障、公众参与和信息公开、年度报告机制、考核和督办机制、责任追究与奖励机制、档案管理等作出规定。第九章为附则,明确了解释权、生效时间等。
结合我市实际,《细则》补充和细化了以下内容:一是结合2021年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环境资源案件集中管辖的要求,明确了由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负责指导我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审判工作;根据《昆明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昆办发〔2019〕13号),增加了市滇池管理局负责涉及滇池及出入湖河道有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职责。二是增加了适用简易评估程序的案件类型(如:损害金额小于50万元或主动提高修复标准的可适用简易评估),明确了可以邀请鉴定机构或专家现场踏勘、材料预审等方式确定鉴定评估方式。三是进一步规范了磋商小组人员组成,统一了磋商告知书、赔偿协议等文书具体内容。四是依据《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法释〔2022〕1号)》有关规定,增加了对故意造成污染环境、破坏生态严重后果的,可以主张生态环境损害惩罚性赔偿有关规定。五是针对生态环境损害无法修复的,明确了可以采取异地修复、购买碳汇、增值放流或设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示范修复基地等措施实施替代修复。六是明确了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给予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理需提供的材料类型。七是明确了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应当建立行政执法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内部衔接机制,实施“一案双查”。八是明确了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应当会同检察机关建立健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检察公益诉讼衔接机制、会商协作机制,实现案件线索双向移送、案件调查相互支持、案件办理有效监督。九是增加了案件档案管理等有关规定。
三、 需要说明的问题
《管理规定》《管理办法》由国家、省级14部门联发,结合昆明市实际,本《细则》以15部门联发。根据《昆明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昆办发〔2019〕13号),增加了市滇池管理局,将对应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职能调整为市城市管理局。另外,依据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环境资源案件集中管辖的要求,将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应职能调整为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15部门分别是:市生态环境局、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务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林草局、市城市管理局、市滇池管理局。
政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