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编制单位管理考核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已经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现就有关情况作如下政策解读:
一、 制定的必要性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四号)已于2018年12月29日公布施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作出修改,取消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行政许可事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6号)及《关于发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配套文件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2015年第67号)即行废止。自2018年12月29日起,生态环境部已不再受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申请。
近年来,随着环评编制单位资质证书的取消,昆明市环评中介服务市场涌入大量环评编制单位,我局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审批的过程中发现,现阶段环评文件编制质量良莠不齐,环评文件复审率居高不下,部分环评编制单位内部管理混乱,甚至在开展业务时存在低价竞争、文件编制弄虚作假等行为,严重扰乱了环评中介服务市场秩序,对环评工作推进和经济高质量发展带来负面影响。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9号)及其三个配套文件、《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强化环评管理工作的通知》(云环通〔2021〕37号)、《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云环通〔2023〕17号)等文件要求,为进一步优化我市营商环境,提高建设单位主体责任意识,优化环评中介服务,规范环评单位及从业人员职业行为、强化职业操守,加强对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的监督管理和质量考核,切实提高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编制质量,降低项目环评审查复审率,我局制定了本《细则》。
二、 《细则》的主要内容及解读
《细则》共包含二十二条内容,主要对适用范围、职能职责、编制单位日常管理、编制质量打分考核、考核评级及结果运用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一)关于适用范围
本《细则》第二条和第三条对纳入管理的环评文件类型以及环评编制单位范围做出了明确规定。纳入管理的环评文件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不包含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纳入管理的环评编制单位指所有承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及各县(市)区、开发(度假)区分局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编制单位。
(二)关于职能职责
本《细则》第四条明确了编制单位的监督管理、考核结果应用等相关工作由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昆明市生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负责日常考核评分工作的具体实施。第五条和第六条分别明确了市生态环境局及各县(市)区、开发(度假)区分局在环评文件受理、审批过程中应当进行编制规范性检查和编制质量检查的相关要求,建立了从上至下的全方位管控体系。
(三)关于编制单位日常管理考核
本《细则》第七条至第十三条规定了编制单位日常管理考核的相关内容,明确相关考核要求及编制单位日常内部管理重点,为编制单位强化内部管理、规范环评从业行为指明了方向,实现了从业务承接、信息备查到责任管理、内部质量保证整个环评阶段全过程闭环把控,为进一步提高环评文件编制质量奠定了基础。
1、 第七条规定了编制单位业务承接相关要求。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应当满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9号)第二条和第九条规定,在严格遵守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前提下,依法、正规开展环评业务,不得存在恶性竞争行为。
除此之外,《细则》还要求编制单位在承接环评业务过程中,如发现与“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规划环评准入要求相冲突及选址不当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安全隐患等的建设项目,应当及时告知建设单位相关规定并上报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的生态环境部门。
2、 第八条规定了编制单位信息备查的相关要求。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应当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9号)相关规定,在环境影响评价信用平台完成本单位和个人的信息公开,建立诚信档案,生成编制人员信用编号,接受信用考核。同时对信息变更的相关要求做出规定。
3、 第九条规定了编制单位及人员管理的相关要求。编制单位应当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9号)及其配套文件中编制能力建设要求,配备一定数量的全职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完成一定数量的继续教育学时,具备相应的基础能力、工作业绩和科研能力,具备完成环评文件编制工作所需的工作场所、质量保证体系、专业软件和仪器设备的要求。
4、 第十条规定了编制单位责任管理相关要求。主要包含编制单位和编制主持人两部分责任内容。
除涉及国家秘密的建设项目外,环评文件送审前应当在信用平台生成项目编号,并附具信用平台导出的建设单位、编制单位和相关人员在相应位置盖章或者签字的《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情况表》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情况承诺书》。
编制主持人应当全过程组织参与环评文件编制工作,切实担负起环评质量责任,采用照片、录像等可佐证的方式记录现场踏勘、对接等工作过程。环评技术评审会议编制主持人应当参会。编制主持人不得出借、出租个人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不得在本人未参与编制或审核的有关环评文件上签字。
5、 第十一条规定了编制单位修改时限管理要求。对通过技术评审的环评文件,原则上要求编制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修改。如有补充环境质量现状监测等特殊情况,可报经审批部门同意适当延长7~15个工作日。
6、 第十二条规定了编制单位内部质量保证的相关要求。《细则》要求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质量控制、审核管理等制度流程,送审前应当认真完成环评文件内部质量审核,确保环评文件编制质量,降低复审率。同时对环评文件因编制质量问题复审的情形,做出了相应扣分规定。
7、 第十三条规定了编制单位内部档案管理的相关要求。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包括项目合同、项目基础资料、现场踏勘记录和影像资料、监测报告(原件或来源说明)、公众参与材料(报告书)、环境影响预测过程文件、内部质量保证或审核记录、最终报批稿(含电子件)等主要文件在内的完整的项目管理档案,且存档材料应当为原件。
(四)关于考核打分及结果运用
本《细则》第十四条至第十九条明确了对编制单位日常考核管理的打分、评级的原则,在此基础上强化了考核结果的运用,积极探索综合运用法律、市场、经济、行政、舆论等手段,完善环评中介服务市场监管机制,强化行业自律,规范市场准入,细化运行监督,以此整治环评中介服务市场乱象。
1、 第十四条至第十六条规定了对编制单位的考核方式及打分、扣分标准。对编制单位实行综合考核,采用年度该编制单位报送的所有环评文件的编制质量考核得分加上编制单位日常管理考核得分作为最终考核得分,其中环评文件编制质量考核占70%,编制单位日常管理考核占30%。
环评文件编制质量考核采取打分制,对编制单位年度内报送的所有环评文件编制质量进行考核打分,以所有环评文件的考核平均分作为环评文件编制质量考核得分。
编制单位日常管理考核采取扣分制,对照本《细则》的第八条至第十四条规定,出现违反规定情况的扣除相应分值。
2、 第十七条至第十九条规定了对编制单位考核打分评级及考核结果运用。年度考核结果评分在65分及以上为合格编制单位;年度考核结果评分在65分以下为不合格编制单位。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应当对编制单位最终年度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开,并对年度考核不合格的编制单位法人开展约谈,同时,将相关情况通报至昆明市政务服务局,以此对考核结果不合格的编制单位敲响警钟。
(五)关于解释权及施行时间
本《细则》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二条对细则的解释及施行做出明确规定。本《细则》由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细则》施行时间:2024年2月1日。
三、 意义
本《细则》是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9号)的深入贯彻执行,《细则》的制定与实施有利于强化环评要素保障、优化昆明市营商环境,对规范昆明市环评中介服务市场秩序、提升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质量、把好生态环境准入关全面支撑绿色低碳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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