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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昆明市环保局、市公安局于2012年6月26日颁布实施的《昆明市高污染机动车限行管理办法》(原昆明市环保局、昆明市公安局公告第1号)自2023年12月13日起废止,现就有关情况作如下政策解读:

一、 文件废止背景

按照云南省政府令第212号《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的相关规定,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昆明市公安局对有关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经清理,决定对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于2012年6月26日颁布实施的《昆明市高污染机动车限行管理办法》(原昆明市环保局、昆明市公安局公告第1号)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二、 文件废止依据

一是在2016年7月环境保护部、公安部、国家认监委《关于进一步规范排放检验加强机动车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6〕2号)中规定,“环保部门不再核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昆明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规定,“机动车由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定期进行排放检验,检验合格的方可上道路行驶。”二是在2018年印发的《昆明市公安局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对高污染排放机动车实施第二阶段交通限制通行措施的通告》(昆公规〔2018〕1号)对“限制通行车辆、限制通行时间、限制通行区域”做出了新的规定。

因此《昆明市高污染机动车限行管理办法》中的各项规定不再适用。


相关文件

关于废止《昆明市高污染机动车限行管理办法》的决定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标签:政策文件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