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文件: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关于印发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程序规定(试行)的通知
一、 出台的背景
为规范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行为,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和服务水平,确保审批质量,落实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要求,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生态环境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制定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程序规定》。(以下简称《审批程序规定》)
二、 主要内容
(一)明确了申请、受理、技术评估、审查、批准、公告等环节的材料要求、办理时限、审查审核的重点、程序规定等,用于规范审批、技术评估、环评编制工作。
(二)对涉及化工石化、水泥、矿山、造纸、印染、焦化、轨道交通及其他环境敏感程度高的建设项目在审查审批过程实行会审制,确保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的科学性、公正性、合理性和民主性。
(三)全市生态环境系统受理的环评文件统一委托技术评估机构开展技术评估,同时明确评估机构开展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技术评估的期限、技术评估应当包括的内容和承担的职责。
(四)在审批过程中发现建设项目涉及“未批先建”环境违法行为的,将问题线索移交执法部门。
(五)对国家、云南省和昆明市确定的重大项目、民生工程等项目,可以根据建设单位、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或者有关部门提供的信息提前指导、主动服务。
(六)统一全市环评审批时限,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由法定审批时限60(30)天压缩至14(7)个工作日(不含审批公示及技术评估时间)完成审批,对重大投资项目实行即受理即转评估,优化审批流程,压缩审批时间,提高了环评审批效率。
新修订的《审批程序规定》由四个章二十条组成,分为3个阶段,包括申请与受理阶段、技术评估与审查阶段、批准与公告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