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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文件: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昆明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补充指导目录(2021年版)》的通知

《昆明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补充指导目录(2021年版)》说明

一、 关于主要内容。《昆明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补充指导目录(2021 年版)》(以下简称《补充指导目录》)在生态环境部印发的《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0年)》、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印发的《云南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补充指导目录(2021年)》基础上,根据我市地方立法情况,对我市生态环境保护领域依据昆明市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涉及的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进行了细化、补充和完善,主要梳理规范了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的事项名称、职权类型、实施依据、实施主体(包括责任部门、责任层级),对推进我市生态环境保护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发挥正向引导作用。

二、 关于梳理范围。《补充指导目录》主要梳理的是生态环境保护领域依据昆明市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设定的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事项。

三、 关于事项确定。一是为避免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相关条款在实施依据中多次重复援引,原则上按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的“条”或“款”来确定为一个事项。二是对“条”或“款” 中罗列的多项具体违法情形,原则上不再拆分为多个事项。

四、 关于事项名称。一是列入《补充指导目录》的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事项名称,原则上根据设定该事项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条款内容进行概括提炼,统一规范为“对××行为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二是部分涉及多种违法情形、难以概括提炼的,以罗列的多种违法情形中的第一项为代表,统一规范为“对××等行为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

五、 关于实施依据。一是对列入《补充指导目录》的行政处罚事项,按照完整、清晰、准确的原则,列出设定该事项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的具体条款内容。二是被援引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已作修订的,只列入修订后对应的条款。《补充指导目录》共涉及地方性法规5部,政府规章5部,涉及补充实施执法事项30项,其中,行政处罚事项29项、行政强制事项1项。

六、 关于实施主体。一是《补充指导目录》以生态环境部、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确定的实施主体为立足点,根据水利部、国家林草局办公室等相关部门关于综合行政执法事项衔接的通知规定,结合我市机构改革方案和有关部门“三定”规定,进一步梳理了行政执法事项中有关生态环境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职责范围和执法边界。二是根据《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关于推进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的改革精神,对列入《补充指导目录》行政执法事项的实施主体统一规范为“生态环境部门”。

七、 关于责任层级。一是根据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关于“减少执法层级,推动执法力量下沉”的精神和落实属地化监管责任的要求,结合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实际,对法定实施主体为“县级以上××主管部门”或“××主管部门”的,原则上明确“责任层级”为“市级”。二是对吊销行政许可等特定种类处罚,原则上由市级生态环境部门进行调查取证后提出处罚建议,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转发证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落实。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标签:政策文件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