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
重点工作重点工作信息

昆明市教育体育局等六部门关于印发《昆明市职业学校校企合作促进办法》的通知

2021/08/17 1.7w 阅读 126 点赞

昆明市教育体育局等六部门关于印发《昆明市职业学校校企合作促进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8-17 17:16
字号:[ 大 中 小 ]

各县(市)区教育体育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税务局: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贯彻落实《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印发<职业学校校企合作促进办法>的通知》(教职成[ 2018]1号)和《云南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职业学校校企合作促进办法>的通知》(云教发[ 2018]181号)精神,完善我市职业教育和培训体系,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昆明市教育体育局会同昆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昆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昆明市财政局、昆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昆明市税务局制定了《昆明市职业学校校企合作促进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昆明市教育体育局        昆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昆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昆明市财政局

昆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昆明市税务局

2019年11月13日


昆明市职业学校校企合作促进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全国教育大会精神,促进、规范和保障职业院校校企合作,发挥企业在实施职业教育中的重要办学主体作用,推动形成校企合作、产教融合、工学结合、知行合一的共同育人机制,建设知识型、技能型、创新型劳动者大军,完善现代职业教育制度,根据《职业教育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9〕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95号)、《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印发职业学校校企合作促进办法的通知》(教职成〔2018〕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提出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校企合作是指职业院校和企业在实施职业教育过程中通过协议等方式约定双方权利义务,以共同育人、合作研究、共建机构、共享资源等方式实施的合作活动。

第三条 校企合作实行校企主导、政府推动、市场引导、行业指导、校企双主体实施的合作机制。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校企合作支持政策、服务平台和保障机制。 

第四条  开展校企合作应当坚持育人为本,全面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遵循平等自愿、责任共担、过程共管、成果共享的原则,坚持依法依规实施,保障合作各方的合法权益,充分调动校企双方积极性,实现优势互补、共同发展。   

第五条  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分别会同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职业院校校企合作的统筹协调、规划指导、宏观管理和服务保障等工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商业、国有资产管理、金融、税务等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做好校企合作有关工作。 

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负责本行业校企合作的统筹、协调、指导、推动等工作。           

 第二章 合作形式与内容 

第六条  职业院校应当把校企合作纳入学校发展规划,纳入人才培养全过程,建立校企合作工作委员会,定期研究校企合作重大事项,系统推进校企合作工作。 

第七条  职业院校应当根据自身特点和人才培养需要,主动与合法经营、技术先进、管理规范、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的企业开展合作,积极为企业提供所需的技术、信息、课程、师资、培训、人力等资源。 

企业应当依法履行实施职业教育的义务,积极为学校提供信息和咨询服务,充分利用资本、技术、知识、设施、设备和管理等要素参与校企合作,促进人力资源开发和技术技能传承创新。 

第八条  职业院校和行业、企业结合实际在人才培养、技术创新、就业创业、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国际合作与交流等方面,开展以下合作: 

(一)根据区域产业发展态势,预测技术技能人才需求,合作建设专业,共同研发专业人才培养及职业能力标准,完善课程体系,制定教学标准,开发教材和教学设备及辅助用品等;

(二)合作制定人才培养或职工培训方案,实现人员互相兼职,相互为学生实习实训、教师实践、学生就业创业、职业能力鉴定、员工培训、企业技术和产品研发、成果转移转化等提供支持; 

(三)根据企业工作岗位需求,实施现代学徒制和企业新型学徒制,联合招收学员,按照工学结合模式,实行校企双主体育人; 

(四)以多种形式合作办学,合作创建并共同管理教学和科研机构,建设实习实训基地、技术工艺和产品开发中心及学生创新创业、员工培训、技能鉴定等机构; 

(五)合作研发职业岗位规范、质量标准、产品标准等,参与或牵头制定行业标准; 

(六)组织开展职业技能竞赛、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试点、优秀企业文化传承和社会服务等活动;

(七)法律法规未禁止的其他合作方式和内容。  

第九条  职业院校和企业根据区域产业发展规划、院校发展和行业企业需求等,制定合作规划,建立适应开展校企合作的教育教学组织和管理制度,明确相关机构和人员,改革教学内容和方式方法、健全质量评价制度。      

第十条  职业院校和企业开展合作,应当依法依规通过平等协商签订合作协议。合作协议应当明确规定合作的目标任务、内容形式、权利义务等必要事项,并根据合作的内容,合理确定协议履行期限,其中企业接收实习生的,合作期限应当不低于3年。    第十一条  鼓励有条件的企业举办或者参与举办职业院校,共建二级学院、技术研发中心、产业人才培养培训基地、“双师型”教师培养培训基地、技能大师工作室、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实训中心和教学工厂,提供学生实习、学徒培养、教师实践岗位;鼓励规模以上企业在职业院校设置职工培训和继续教育机构。企业职工培训和继续教育的学习成果,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和办法与职业院校教育实现互认和衔接。

企业开展校企合作的情况应当纳入企业社会责任报告。 

第十二条  职业院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行业组织,鼓励和支持职业院校与相关企业以组建职业教育集团、校企合作联盟和产教融合试点等方式,建立长期、稳定合作关系。 

职业教育集团或校企合作联盟应当以章程或者多方协议等方式,约定集团或联盟成员之间合作的方式、内容以及权利义务关系等事项。 

第十三条  职业院校和企业应当建立校企合作的过程管理和绩效评价制度,定期总结合作成效,共同解决合作中的问题,创新合作形式,拓展合作领域,提高合作水平。           

第三章  促进政策与措施 

第十四条  建立教育、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商业、国有资产管理、金融、税务等有关部门参与的工作协调机制,研究解决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十五条  市、县(区、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制定产业发展规划、产业激励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跨区域协作规划等,应当将促进企业参与校企合作、培养技术技能人才作为重要内容,加强指导、支持和服务。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应当根据行业特点和发展需要,组织和指导企业提出校企合作意向或者规划,做好与相关规划的协调衔接,参与校企合作绩效评价,并提供相应支持和服务。人社部门要完善行业人力资源需求预测机制,定期发布行业市场人才需求预测报告,开展职业能力、专业教学与课程等标准体系建设,参与专业人才培养和技术技能传承创新的过程指导。 

第十六条  鼓励本地职业院校、企业与滇西北部等地区的职业院校、企业开展跨区域校企合作,带动贫困地区和民族地区职业教育的发展。支持本地职业院校、企业与国内高水平职业院校和知名企业开展跨区域校企合作,提升校企合作办学水平。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建立健全政府、企业、社会团体、个人等职业教育多元化投入体系,统筹资金优先支持职业教育校企合作项目,重点用于以下方面:

(一)资助职业学校和行业企业联合设立职业教育实习实训基地、学生创业园、技术工艺和产品开发中心、公共实训室、技能大师工作室、实验室或生产车间等校企合作项目;

(二)资助职业学校为学生在实习期间统一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三)对企业接纳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发生的物耗能耗损失及带教师傅给予津贴补助;

(四)资助职业学校聘请行业企业专业技术人员、能工巧匠担任职业学校专业课程教学和实习实训指导教师产生的费用;

(五)对职业学校参与企业技术改造、产品研发、技能革新、科技攻关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给予资助和奖励;

(六)其他有关促进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经费资助。

   第十八条  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协助职业学校与相关企业建立合作关系。鼓励有关部门、行业、企业共同建设互联互通的校企合作信息化平台,引导各类社会主体参与平台发展、实现信息共享。 

第十九条  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把校企合作作为衡量职业院校办学水平的基本指标,在学校设置、专业建设、招生计划、教学评价、教师配备、项目支持、学校评价、人员考核等方面提出相应要求;对校企合作设置的适应就业市场需求的新专业,应当予以支持;引导和支持职业院校与企业合作开设专业,制定专业教学标准、课程标准和人才培养方案,开发教材及数字化教学资源等。 

第二十条  职业院校应当吸纳合作关系紧密、稳定的企业代表加入校企合作工作委员会,参与学校重大事项的审议。

职业院校设置专业,制定培养方案、教学标准等,应当充分听取合作企业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  鼓励职业院校与企业合作开展学徒制培养。开展学徒制培养的学校,在招生专业、名额等方面应当听取企业意见。有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能力和需求的企业,可以与职业院校合作设立学徒岗位,共同确定培养方案,以工学结合方式进行培养。   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在招生计划安排、学籍管理等方面予以倾斜和支持。财政部门对开展学徒培训的企业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企业应当安排一定比例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用于学徒培养。

第二十二条  职业学校学生实习要严格执行《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印发<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的通知》(教职成[2016]3号)的各项规定。职业院校与企业就学生参加跟岗实习、顶岗实习和学徒培养达成合作协议的,应当签订学校、企业、学生三方协议,并明确学校与企业在保障学生合法权益方面的责任。企业应当依法依规保障顶岗实习学生或者学徒的基本劳动权益,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足额支付报酬。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克扣。 

第二十三条  推动建立学生实习强制保险制度。职业院校和实习单位要根据有关规定为实习学生投保实习责任保险,明确实习责任保险的义务与责任,健全学生权益保障和风险分担机制。实习责任保险费在学校经常性事业经费或企业有关费用中列支,不得向学生另行收取。支持保险公司针对现代学徒制、企业新型学徒制等开发保险产品。 

第二十四条  探索建立企业接收学生实习实训成本补偿机制,通过购买服务、落实税收政策等方式,鼓励企业直接接收学生实习实训,企业因接收学生所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支出,以及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依法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

第二十五条  发改部门要会同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业和信息化、财政、税务、自然资源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金融监管机构、国有资产监管等部门,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积极开展产教融合型企业试点工作,对深度参与校企合作,行为规范、成效显著、具有较大影响力的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和相应政策支持。对纳入产教融合型企业试点的企业,在项目审批、购买服务、金融支持、用地政策等方面给予便利支持,并按规定落实相关税收政策。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范围的试点企业,兴办职业教育的投资符合《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6号)规定的,可按投资额的30%比例,抵免该企业当年应缴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市、县(区、市)工业和信息化行政部门要把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情况,作为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及其他有关示范企业评选的重要指标。 

第二十六条  鼓励各地规范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购买服务等形式支持校企合作。鼓励采取竞争性方式选择社会资本,支持企业与学校建设公共性实习实训中心、创新创业基地,研发实践课程、教学资源等公共服务项目。鼓励职业院校通过场地、设备租赁等方式与企业共建生产型实训基地或教学工厂,并按规定给予相应政策优惠。 

第二十七条  教育、人社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校企合作项目开展绩效评价,对校企合作实施效果较好的学校、企业及项目,财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统筹既有资金予以相应支持。财政、税务部门要把深化校企合作作为落实结构性减税政策,推进降成本、补短板的重要举措,落实社会力量举办教育有关财税政策,积极支持职业教育发展和企业参与办学。

第二十八条  鼓励企业为职业学校提供资助和捐赠。企业可以通过多种捐助形式支持职业学校建设和发展,在职业学校设立奖学金、助学金、创业就业和教学科研基金等资助项目。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职业教育事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按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二十九条  鼓励盘活利用存量建设用地支持职业院校校企合作,并根据校企合作规划确定的年度建设任务,在土地利用供应计划中给予优先支持。企业投资或与政府合作建设职业学校建设用地,按科教用地管理,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通过划拨方式供地,鼓励企业自愿以出让、租赁方式取得土地。 

第三十条  鼓励金融机构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支持校企合作项目。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创新服务模式,开发适合校企合作项目特点的多元化融资品种。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校企合作企业在资本市场进行股权融资,发行标准化债权产品,加大产教融合实训基地项目投资。

第三十一条  政府相关部门依法支持职业院校开展职业培训、技术开发、咨询服务、继续教育、学术交流等业务,允许职业院校面向社会提供有偿服务,支持校企联合办学,职业学校通过校企合作、技术服务、社会培训、自办企业等所取得的收入,扣除税费后,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按一定比例作为绩效工资来源。允许职业院校开展生产服务性实习实训取得的勤工俭学收入可提取一定比例支付学生劳动报酬。校企合作中,学校可从中获得智力、专利、教育、劳务等报酬,具体分配由学校按规定自行处理。

第三十二条  鼓励规模以上企业依托职业院校职工培训和继续教育机构,开展职工培训和继续教育学习成果认定,依照有关规定和办法与职业院校教育实现互认和衔接。 

第三十三条  支持国有企业与职业院校开展专业共建、师资培养、职工培训、技术服务等多种形式的深度合作,规模以上企业安排实习岗位接纳学生实习实训。 

支持建设校企一体化合作办学示范校和企业,对成效突出、示范作用强的项目,给予一定奖励,并将其作为企业评优评先、项目资助的重要依据。 

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把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情况,作为有关示范企业评选的重要指标。 

第三十四条  实行职业教育集团或校企合作联盟备案制度,支持建立以资本为纽带、以专业为支撑的紧密型职业教育集团,建设一批具有示范引领作用的骨干职业教育集团或校企合作联盟。 

支持产教融合型企业和教育型企业在职业教育集团、校企合作联盟和行业教学指导委员会等组织中发挥重要作用;支持企业、职业院校、科研机构、行业协会或其他组织机构,在自愿的前提下组建产教联盟。   

第三十五条  促进职业院校和企业人才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职业院校可在教职工总额中安排一定比例或者通过流动岗位等形式,用于面向社会和企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高技能人才等担任兼职教师。职业院校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期间,与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审的权利。

第三十六条  完善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高技能人才与职业院校管理人员、教师相互兼职兼薪制度。经学校或企业同意,职业院校管理人员和教师、企业经营管理和技术人员根据合作协议,分别到企业、学校兼职的,可根据有关规定和双方约定确定薪酬。职业院校及教师、学生拥有知识产权的技术开发、产品设计等成果,可依法依规在企业作价入股;企业人员在校企合作中取得的教育教学成果,可视同相应的技术或科研成果,按规定予以奖励。职业院校和企业对合作开发的具有专利资质的产品,根据双方协议,享有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的自主权。

第三十七条  职业院校和企业应当将参与校企合作作为教师和员工业绩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在职称评审、岗位聘用和评优表彰等方面,同等条件下优先对待。 

第三十八条  支持职业院校联合企业“走出去”,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建立办学机构、研发机构。支持承揽海外大型工程的企业与职业院校联合建立国际化人才培养基地,加快培养适应企业“走出去”要求的技术技能人才。 

第三十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在校企合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进行表扬和奖励,积极营造全社会充分理解、大力支持、深度参与校企合作的良好氛围。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部门负责对各部门、职业院校落实校企合作职责的情况进行专项督导,定期发布督导报告。 

第四十一条  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将校企合作情况作为职业院校办学业绩和水平评价、工作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并会同工业和信息化、国有资产管理等相关部门及行业组织,强化对企业开展校企合作的监督、指导、检查和服务。 

第四十二条  职业院校和企业在合作过程中应当保护学生、教师、企业员工等的合法权益;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由相关主管部门责令整改,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四十三条  企业应当按规定提取使用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对不按规定使用的,责成改正并记入企业信用记录;拒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收取企业应当承担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统筹用于本地职业教育。    

第四十四条  职业院校、企业骗取、套取政府资金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退还,并依法依规追究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有关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校企合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和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职业院校,是指依法独立设置的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成人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学校、技工学校)和高等职业学院以及普通高校举办的高等职业技术学院。 

本办法所称企业,指在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昆明市行政区域内的职业院校与国(境)内外企业在本市内进行的校企合作。 

职业院校与国(境)外企业所开展的校企合作,除执行本办法外,亦应执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