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滇中新区管委会,各开发(度假)区、自贸试验(经济合作)区管委会,各直属机构:
2026年2月1日,昆明市将进入森林草原高火险期,森林草原防火形势十分严峻。为有效预防和控制森林草原火灾,切实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昆明市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全市2026年度森林草原高火险期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昆明市2026年度森林草原防火期为2025年12月1日—2026年5月31日,其中:2026年2月1日—4月30日为森林草原高火险期。各县(市)区、滇中新区、各开发(度假)区、自贸试验(经济合作)区(以下简称“各县区”)可结合行政区域实际,延长森林草原防火期和高火险期,按照程序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二、森林草原防火区为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森林、草原、林木、林地及草地边缘水平距离500米范围内。
三、森林草原防火区禁止下列行为:
(一)吸烟、烧纸、烧香、烧蜂、烤火、野炊、使用火把照明;
(二)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
(三)烧山狩猎、焚烧垃圾、户外露营用火;
(四)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草原防火区;
(五)产权单位未采取防火措施,架设输电线路、电信线路和铺设石油天然气输送管道等;
(六)未经批准实施炼山造林、勘察、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等野外用火;
(七)未经批准进行烧灰积肥、烧地(田)埂、甘蔗地、牧草地、秸秆、烧荒烧炭等野外农事用火;
(八)经批准野外农事用火,但不符合有关要求的;
(九)其他野外违规用火的。
四、森林草原高火险期内,禁止一切野外用火,禁止计划烧除。
五、森林草原高火险期内,各县区要划定森林草原高火险区,实行封山并发布通告。在封山期限内,除林区内的单位职工和居民外,其他人员禁止擅自进入封山范围。
六、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七、森林、林木、林地、草原经营单位和个人在其经营区域内承担森林草原防灭火责任,应当建立健全森林草原防灭火责任制,划定森林草原防灭火责任区,确定森林草原防灭火责任人,并配备森林草原防灭火设施设备,定期排查并及时消除火灾风险隐患。
八、承担电力、通信线路和石油天然气管道森林草原防灭火责任的经营单位,应当在森林草原火灾危险地段和危险时段,采取相应防灭火措施,排查和消除火灾隐患,并组织开展防火巡护。
铁路、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负责本单位经营管理林地、草原的防灭火工作,并配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做好铁路、公路沿线森林草原火灾危险地段和危险时段的防灭火工作。
农牧场、工矿等企业事业单位以及旅游区、开发区经营管理机构,应当负责其经营管理区域内的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并配合有关单位做好周边地区的防灭火工作。
九、对履行森林草原防火责任不到位和防范不力发生森林草原火灾的个体单位和林草权个人,依法依规进行处罚。
十、各县区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森林草原防火宣传教育,增强公众的责任意识、安全意识和法治意识,提高公众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和减灾能力。
十一、各县区按规定在森林草原防火区出入口设立检查站(卡、哨),并设置防火警示牌和“防火码”。对进出森林草原防火区内的车辆和人员进行森林防火检查和宣传,扫“防火码”进行实名登记,对携带的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实行集中保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检查活动,对不服从防火检查人员、护林人员指挥管理的,交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十二、各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和应急、林草行政主管部门执行24小时值班带班制度,如遇三级及以上火险天气,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及其成员单位,特别是应急、林草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领导和责任人,必须坚守岗位、履行职责,不得擅自离岗外出。各级应急、林草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强化森林草原火灾监测预警工作,保障各类技术设备正常运行,及时接收监测预警信息;巡山护林员、瞭望监测员要加强火情巡查、监测,发现火情立即报告。各类森林草原消防队伍要在岗在位,做好扑救森林草原火灾的各项准备工作,一旦出现火情,在确保扑火人员安全的前提下,立即采取有力有效措施开展扑救。
十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和侵占森林草原防火通道、标志、宣传碑(牌)、瞭望台(塔)、隔离带、设施设备,不得干扰依法设置的森林草原防火专用电台频率的正常使用。
十四、各级公安机关要加大执法力度,对森林草原火灾案件依法从严、从快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并适时向社会公布。
十五、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草原火情或违规野外用火,应立即拨打森林草原火警电话12119报警。
十六、法律责任:
(一)违反本《通告》第三条、第四条规定,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根据《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3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通告》第五条规定,根据《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三)对违反本通告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故意纵火的,依法从严、从重查处。
十七、在非防火期,各县区要紧盯重点林区、森林公园、旅游风景区、网红打卡点等重点区域、薄弱环节和隐患部位,及时掌握野外用火情况,对可能引发火情、火灾的行为要及时进行管制,防止用火不当造成森林草原火情火灾。
十八、涉及森林草原防火有关的工作参照本通告执行。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昆明市人民政府
2026年1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