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储备土地管护和临时利用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于2026年1月16日由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于2026年3月1日实施,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办法》制定的背景和目的
按照国家对土地储备管理工作纳储纳统的新要求和新定位,昆明市2023年出台了《昆明市储备土地管理办法》,是开展储备土地的管护和临时利用的重要依据。为指导和规范昆明市储备土地的管护和临时利用工作,提升储备土地管理服务水平,《办法》列入了2025年度昆明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根据工作计划要求,制定本《办法》。
二、《办法》制定的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二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3号)、《土地储备管理办法》(自然资规〔2025〕2号)、《云南省土地储备管理办法》(云政规〔2022〕1号)、《昆明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17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昆明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包括总则、入库标准及入库、储备土地管护、储备土地临时利用、监督管理、附则6个章节共30条。
第一章总则部分重点明确文件起草的目的、适用范围、职责分工等内容。
第二章明确入库标准及入库。一是明确储备土地入库应达到的标准;二是明确入库的具体实施方式及可不纳入入库范围的情形。
第三章明确储备土地管护。一是明确管护的三种方式,分别是自行管护、委托管护、临时利用主体管护;二是结合三种管护方式,分别明确了管护单位确定方式、管护单位职责划分、管护费用确定方式、管护费用范围等。
第四章明确储备土地临时利用。一是临时利用方式;二是确定储备土地临时利用工作开展主体;三是储备土地开展临时利用形式;四是明确储备土地临时利用用途、期限、合同、权利义务、提前收回、法律责任、资金管理等。
第五章监督管理。明确了各主体责任划分。
第六章附则部分重点明确参照执行范围、文件的实施日期和解释权归属。
四、《办法》中涉及关键词和专业术语解释
办法中的“主城五区”指五华区、盘龙区、官渡区、西山区、呈贡区的辖区范围。
办法中的“市级土地储备机构”指昆明市土地矿产储备中心。